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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受理迎小高潮 下一步或成化解风险重要工具

来源 |  中国经营网  李慧敏


上市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受理,7月迎来一波小高潮。


7月27日,*ST厦工公告称,债权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明工程”)对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厦工”)的重整申请被当地法院裁定受理。


*ST中绒也在7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2007年《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已有68家上市公司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其中51家已被法院裁定执行完毕。


有接近监管人士介绍,从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化解了风险,表现在资产负债率均大幅下降;基本所有公司都“摘星脱帽”,化解了退市风险;大部分公司真正摆脱了困局,恢复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一步监管关注的重点是实质重整和真实重整,防止假重整、真逃债的出现。同时,对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前,不支持其破产重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随着本轮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风险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破产重整的方式来化解风险的趋势明显,有的实现“摘星脱帽”、有的实现“破茧重生”。实践证明,破产重整作为一种市场化工具,能够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实现最大化。


破产重整申请被密集受理


7月份一个月之内,即有针对两家上市公司*ST厦工、*ST中绒的破产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


7月27日,*ST厦工发布公告称,于2019年7月26日收到厦门市中法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育明工程对*ST厦工的重整申请。但*ST厦工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被宣告破产,*ST厦工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开信息显示,申请人育明工程在4月2日以厦门厦工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厦门厦工进行破产重整。


早于*ST厦工半个月,*ST中绒7月10日晚间公告称,收到银川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对*ST中绒的重整申请。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2007年《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共68家上市公司申请或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其中51家已被法院裁定执行完毕。


专业人士介绍,我国于2006年8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是企业市场退出的标志性法律,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从而使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破产重整制度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在国内经济调整过程中,对仍具备存续价值的企业重获新生起到巨大作用。


由于上市公司涉众性较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


受理申请企业基本资不抵债


有接近监管人士表示,近年来,拟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的公司趋增,涉及到的既有国企也有民企,其中民企居多。而且这些企业所呈现出的特点也趋同,基本都资不抵债、面临退市风险。


权威数据显示,目前已被法院受理的55家上市公司中,受理前一年资产负债率100%以上的39家,占比71%。部分公司资产负债率虽未达到100%,但在考虑或有负债后,实际也已资不抵债。


受理前已暂停上市的为16家,因净资产为负或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31家,其他风险警示的7家,正常的仅为1家。


据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被受理后,需要制定相应破产重整计划,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此方案的设置当中,原股东或多或少需要让渡部分权益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或抵偿债务。


上述接近监管人士介绍,目前已公布破产重整计划的53家上市公司中,有47家通过原股东无偿让渡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定向转让给债权人或重整投资人等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其二为债权调整及受让受偿方案,上述转增或让渡股票以及资产处置所得为主要偿债来源,偿债方式为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结合。


其三是后续经营方案,多数公司在破产重整计划中披露了重整后的经营方案,对后续经营做出了安排。


从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化解了风险。”上述接近监管人士介绍,首先降低了资产负债率,破产重整偿还债务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均得到了大幅降低;也基本化解了退市风险,破产重整完成后,基本所有公司都能“摘星脱帽”;同时公司起死回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经过破产重整,大部分公司真正摆脱了困局,恢复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破产重整是个中性概念


刘俊海认为,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努力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的机会。


“应当看到,在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这两个目标当中,企业拯救更为重要。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重生。”刘俊海把企业破产重整比作给病牛治病,“一头生病的牛,通过喂药打针把它治好了,让它重新耕地或者挤牛奶去创造财富,而不是把它宰了切肉分着吃。对债权人来说,那个病肉的味道也不会好。”


“这是通俗易懂的道理,但不是每个人都明白,因为破产重整方案需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妥协、让步,还需要地方政府介入支持。”刘俊海表示。


除了帮助企业涅槃重生,破产重整的另一个优势则是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对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肯定能够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对债权人利益安排上是有利的。”某国有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实施破产清算那就鱼死网破,幸运的债权人打折拿到点清偿,有的甚至分文皆无。此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也是监管机构极为重视的一个方面。


“此前很多人对破产重整概念上仍存负面解读,实际上破产重整是个中性概念,‌‌就是对资产和负债做一个重新的调整。”该负责人同时表示。


据其介绍,破产重整采用司法程序做保障‌‌实现对债权利益的调整,比其他方式更有效率。‌‌可以把一些不确定的东西比如一些或有负债,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减少后续债务重组的反复;‌‌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并‌‌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也可‌‌防止一些恶意阻碍。


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是监管底线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1讲话”中强调,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把好入口、引入优质公司的同时,拓宽出口、分类施策,平稳化解存量风险。发挥好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完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提质增效注入“新鲜血液”。要探索创新退市方式,实现多种形式的退市渠道。


“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新形势新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进一步理清监管目标,优化监管思路。”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即为促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上市公司重生。”光大证券首席分析师谢超认为,通过债务清偿、资本注入经营整合等措施,使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得以存续并继续经营;还应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使本应退市或破产清算的企业实现市场化出清,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谢超表示,破产重整不仅应着眼于化解上市公司财务经营退市破产等风险,也应考虑社会效应,兼顾投资者、债权人以及职工利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促使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投资者参与权、决策权等权利的有效行使,使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对于破产重整下一步监管重点的两个关键词是“实质”和“真实”。


“要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推动实质重整。”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破产重整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场各方主体意愿,通过博弈形成的方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重点关注破产重整方案中对上市公司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的安排。


同时,监管将会同各方促进真实重整。“重点关注破产重整中资产债务的真实性问题,纳入破产重整中化解的债务必须是上市公司的真实债务,防止出现假重整、真逃债,以及通过破产重整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同时,监管要求,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在申请破产重整时,必须对上述问题出具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这是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的底线,不能使破产重整成为有关主体逃废债的工具。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如不能得到解决和责任追究,将导致巨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行为,相当于是利用公权力及法律为违法违规者买单。”上述人士表示。


目前,市场上广为关注的如*ST保千、*ST龙力、*ST凯迪、天翔环境等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均未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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